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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范开容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开容,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092号之一原告:范开容,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张玲,女,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范开容与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范开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开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范开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开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范开容负担。审 判 长  谭进吾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艾星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