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范开容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开容,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092号之一原告:范开容,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张玲,女,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范开容与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范开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开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范开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开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范开容负担。审 判 长 谭进吾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艾星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