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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肖建彬与被告何学良、肖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彬,肖虹,何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1935号原告:肖建彬,女,生于1973年8月27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函,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志海,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虹,女,生于1962年3月26日,汉族,。被告:何学良,男,生于1960年5月9日,汉族=。原告肖建彬与被告何学良、肖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被告肖虹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建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清人民陪审员  田长青人民陪审员  袁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邹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