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莫彩虹与叶国富、包丰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彩虹,叶国富,包丰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289号原告:莫彩虹,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卓闻,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富,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包丰收,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广,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彩虹与被告叶国富、包丰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莫彩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莫彩虹的撤诉申请及其依据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彩虹撤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原告莫彩虹负担。审判员 田周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章亚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