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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莫彩虹与叶国富、包丰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彩虹,叶国富,包丰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289号原告:莫彩虹,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卓闻,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富,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包丰收,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广,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彩虹与被告叶国富、包丰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莫彩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莫彩虹的撤诉申请及其依据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彩虹撤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原告莫彩虹负担。审判员  田周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章亚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