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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曾宪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曾宪兴,张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被申请人曾宪兴,男,1982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被申请人张怀银,女,1980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曾宪兴、张怀银夫妇不履行社会抚养费法定义务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了(2016)09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曾宪兴、张怀银夫妇作出的(2016)09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人民陪审员  孙利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