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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建新与陈旭东、张春英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新,陈旭东,张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新,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陈旭东,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现住大悟县。被执行人张春英,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系被告陈旭东之妻。周建新与陈旭东、张春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旭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大悟宣化支行的存款660元,账号为62×××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