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建新与陈旭东、张春英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新,陈旭东,张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新,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陈旭东,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现住大悟县。被执行人张春英,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系被告陈旭东之妻。周建新与陈旭东、张春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旭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大悟宣化支行的存款660元,账号为62×××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