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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承发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承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终49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承发,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刘远、蔡炜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承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6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承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杨承发退赔被害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人民币220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承发不服,均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承发及辩护人刘远、蔡炜钿出庭参加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6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 颖审判员 黄小美审判员 胡文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匡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