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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彦龙与平罗县金硕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龙,平罗县金硕果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1664号原告:王彦龙,男,,住宁夏平罗县。被告:平罗县金硕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星海北苑。法定代表人:李军,系平罗县金硕果餐饮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龙与被告平罗县金硕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彦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王彦龙负担。审判员  王连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庆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