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529号原告: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沙流河村。法定代表人:王贺民,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雷庄村京福支线西侧606号。法定代表人:曹金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3元,减半收取6601.5元,由原告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永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