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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来利红、薛喜敏、薛喜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来利红,薛喜敏,薛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负责人孔祥歌。被执行人来利红,女,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薛喜敏,女,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薛喜阳,男,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来利红、薛喜敏、薛喜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马立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