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颖聚商贸有限公司、丁清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颖聚商贸有限公司,丁清泉,丁圣泉,厦门龙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877号申请人:厦门颖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47号13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839409XB。法定代表人:黄永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良,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荣,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丁清泉,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丁圣泉,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厦门龙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云埔村蔡厝社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511775941。法定代表人:李秋平。厦门颖聚商贸有限公司与丁清泉、丁圣泉、厦门龙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颖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丁清泉、丁圣泉、厦门龙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89803.7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信用担保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丁清泉、丁圣泉、厦门龙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89803.7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戴卫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XX 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