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特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文君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辜彬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文君,辜彬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特218号申请人:谢文君,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01021967********,住成都市锦江区昭忠祠街**号*栋*单元*楼**号。被申请人:辜彬如,女,汉族,1938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21938********,住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北支路*号**栋*单元*楼*号。代理人:谢国芬,女,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21959********,住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北支路*号*栋2门*楼*号,被申请人辜彬如的女儿。申请人谢文君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辜彬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文君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经蓉城鉴定中心鉴定为:阿尔茨海默病,不能清楚表达自已的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自患病起至今已有4年以上,该病症为医学界公认的不可逆转的疾病,只能日趋严重。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辜彬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谢文君为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谢国芬称:申请人的申请属实,对申请人申请宣告辜彬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意见,同意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辜彬如,女,汉族,1938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2193812065320,住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北支路2号18栋4单元3楼7号。与申请人谢文君系母女关系。2017年5月24日,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辜彬如目前类植物人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被申请人辜彬如与前夫付友成生育一女谢国芬,辜彬如与付友成离婚后,与谢显章(已去世)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谢文君、谢文凯(已去世)。审理中,就申请人谢文君申请辜彬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谢文君担任其监护人,本院征求代理人谢国芬的意见,代理人表示同意认定辜彬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表示谢文君能够保护好被申请人辜彬如的权益,同意谢文君担任被申请人辜彬如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根据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能够认定被申请人辜彬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对申请人谢文君要求担任辜彬如的监护人,各方均无异议,鉴于辜彬如患病期间,谢文君对其进行了照料,且是被申请人的女儿,对其申请担任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辜彬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谢文君为被申请人辜彬如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瑞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