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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裕仁与郑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裕仁,郑贞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647号原告:陈裕仁,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郑贞娟,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裕仁与被告郑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5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贞娟于2015年期间因需向原告陈裕仁购买鞋材。2015年11月2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5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贞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裕仁货款26500元并赔偿自2017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郑贞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洁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琪-?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