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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青神县牧禾生物科技推广中心、蔡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神县牧禾生物科技推广中心,蔡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50号申请执行人:青神县牧禾生物科技推广中心,住所地:青神县城区外北街**号。负责人:周春华被执行人:蔡永胜,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神县牧禾生物科技推广中心与被执行人蔡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永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青神县牧禾生物科技推广中心与被执行人蔡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陈友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豆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