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程盛与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盛,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3行初4号原告程盛,女,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程茂娟(系程盛之姐,受程盛的特别授权委托),女,195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丁旭东,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敏、许昌浩(均受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盛诉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程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盛负担。审 判 长 邓 敏代理审判员 袁家琳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葛琴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