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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兴山与金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山,金保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802号原告:黄兴山,男,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金保峰,男,1989年8月6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康代建,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山与被告金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黄兴山负担。审判员  郭庆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房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