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兴山与金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山,金保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802号原告:黄兴山,男,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金保峰,男,1989年8月6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康代建,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山与被告金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黄兴山负担。审判员 郭庆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房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