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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雪华与唐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华,唐奕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234号原告:刘雪华,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献远,蒙山县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奕娟,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原告刘雪华与被告唐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雪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原告刘雪华负担。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利金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