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璟萍与平定县教育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璟萍,平定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02行初19号原告赵璟萍,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郭春明,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夫。被告平定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忠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翀阳,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璟萍诉被告平定县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平定县教师首次设岗聘用,原告本应为八级岗位,但却被聘为了九级岗位,原告多次找冠山联校询问,给出的解释是原告自任职以来,因病假累计请假四个学期,根据冠山联校制定的岗位初聘实施方案,原告被聘用九级。原告认为冠山联校制定的实施方案与山西省、阳泉市有关实施方案相违背,且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该实施方案由平定县教育局批准,故将其列为被告,原告一直向有关部门申诉,时效一直延续,没有中断。故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冠山联校岗位初聘实施方案第四条第六款,依法给予原告相应层级即专业技术岗位八级待遇;给予原告晋升2015年的薪级工资。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项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璟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玫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人民陪审员 王莉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