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284号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所律师。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张某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