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军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33号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你公司与何军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漯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漯劳人仲案字【2017】003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军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88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