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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吕彦斌、赵美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彦斌,赵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吕彦斌,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辛中驿镇南张庄村。被执行人赵美丽(又名赵彩霞),女,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北汉乡赵范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向被执行人赵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美丽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占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河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