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吕彦斌、赵美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彦斌,赵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吕彦斌,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辛中驿镇南张庄村。被执行人赵美丽(又名赵彩霞),女,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北汉乡赵范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向被执行人赵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美丽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占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河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