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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徐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徐某1,徐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526号原告:马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7日,住淅川县。被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1日,住淅川县。被告:徐某1,女,汉族,约30岁。住址同上。被告:徐某2,女,汉族,约18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王某、徐某1、徐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免、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文彬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