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徐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徐某1,徐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526号原告:马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7日,住淅川县。被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1日,住淅川县。被告:徐某1,女,汉族,约30岁。住址同上。被告:徐某2,女,汉族,约18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王某、徐某1、徐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免、缓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文彬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