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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新科与陈静、王飞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科,陈静,王飞,陈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068号原告:陈新科,男,193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秀,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磊,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陈静,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王飞,女,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陈杰,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陈新科与被告陈静、王飞、陈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新科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新科负担。审判员 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