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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第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琼与被告秦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琼,秦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第3946号原告:王世琼,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傢月,女,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系王世琼之女。被告:秦天强,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王世琼与被告秦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秦天强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相关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曾 鲲人民陪审员  佘仕波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胡伟伟书 记 员  包永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