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鹏与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2475号原告:周鹏,男,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梦云,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敏,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周鹏与被告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利息8320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剩余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4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程敏曾于2016年8月1日向原告周鹏借款52000元,后于2016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1日,如未能按期还款,承担每日2‰的违约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现原告催讨该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敏归还原告周鹏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周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元(已减半),由被告程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