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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峰,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658号原告:王晓峰,男,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姜华东。原告王晓峰诉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晓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峰承担。审判员 韩 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