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樊平顺、樊朋朋与张建宾、张黑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平顺,樊朋朋,张建宾,张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樊平顺,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樊朋朋,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张建宾,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张黑桂,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平顺、樊朋朋与被执行人张建宾、张黑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黑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黑桂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长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