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友鹏、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友鹏,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41号申请人:侯友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辉,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人侯友鹏与被执行人李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辉驾驶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辉驾驶的的车牌号为鲁H×××××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8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贾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