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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与被告张永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张永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285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负责人:季跃章,主任。被告:张永洪,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与被告张永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余梦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