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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毕克文、段春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毕克文,段春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68号原告:李军,男,汉族,个体业主。被告:毕克文,男,汉族,农民。被告:段春艳,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毕克文、段春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长  宋俊山人民陪审员  康 乐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