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毕克文、段春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毕克文,段春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68号原告:李军,男,汉族,个体业主。被告:毕克文,男,汉族,农民。被告:段春艳,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毕克文、段春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长 宋俊山人民陪审员 康 乐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