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7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玉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民初7197号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法定代表人文文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鲜芳,系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红,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樊家村甲,房屋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鲜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期届满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2日,被告购买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曼哈顿大厦XX房屋,面积116.74平方米。原告受开发商大连新世界广场国际有限公司委托对曼哈顿大厦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依据《大连新世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管理公约)及《大连新世界广场-曼哈顿大厦1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单元的物业费按中的规定应为3.50元/月/平方米,此标准为被告所在管辖区域的统一标准,被告按此标准每月应缴费金额为408.6元。原告自被告购房之日起即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9月被告未交纳管理费用,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9602.2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9602元。被告经本院公告期届满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2日,被告孙玉红购买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曼哈顿大厦XX房屋,建筑面积116.75平方米。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开发商大连新世界广场国际有限公司委托对曼哈顿大厦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依据《大连新世界管理公约》及《大连新世界广场-曼哈顿大厦1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单元的物业费按中的规定应为3.50元/月/平方米,此标准为被告所在管辖区域的统一标准,该标准经本院(2008)中民合初字第234号等民事判决书均予以确认,被告按此标准每月应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08.6元。原告自被告购房之日起即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9月未交纳管理费用,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9602.2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登记信息记录证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大连新世界管理公约》、《大连新世界广场-曼哈顿大厦1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欠缴物业费明细、(2008)中民合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大连新世界管理公约》、《大连新世界广场-曼哈顿大厦1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被告购买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曼哈顿大厦XX房屋进行物业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双方事实上已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涉案大厦的物业已经本院的多份判决认定,管理费为3.50元/月/平方米,原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16.75平方米,故原告要求按每月408.6元支付物业管理费,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9月未交纳管理费用,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9602.2元,由于被告未予以抗辩,故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9,602.2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玉红给付原告大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960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00元(含公告费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业强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人民陪审员 李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