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行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毛树行、刘凤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树行,刘凤发,刘亚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初82号起诉人毛树行,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起诉人刘凤发,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起诉人刘亚洁,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收到起诉人毛树行、刘凤发、刘亚洁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毛树行、刘凤发、刘亚洁请求:1、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給付义务;2、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3、依法撤销行政机关悖入悖出的全部行政行为;4、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地方规范性文件;5、依据事实与法律公正裁决。本院认为,起诉人毛树行、刘凤发、刘亚洁所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毛树行、刘凤发、刘亚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翔审 判 员 侯 刚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