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8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康稳移动供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稳移动供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847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义锋,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弄***号***室。被申请人:康稳移动供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GUYTALBOURDET,董事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敕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康稳移动供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义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684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康稳移动供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2,625.36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张义锋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义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康稳移动供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2,625.36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