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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其友与重庆市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友,重庆市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673号原告:周其友,男,1957年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徐琴,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北门街,组织机构代码2038555834。法定代表人:唐帮荣,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友与被告重庆市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其友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其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其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其友负担。审判员  张洋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贺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