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1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春艳与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双丰林业局职工医院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艳,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双丰林业局职工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91民初12号原告:韩春艳,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双丰林业局职工医院职工,住铁力市双丰镇育林社区。法定代理人:刘忠昌(原告之夫),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铁力市双丰镇育林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住所地铁力市双丰镇。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军明,双丰林业局法律顾问。被告:双丰林业局职工医院,住所地铁力市双丰镇。法定代表人:孙丽辉,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高,双丰林业局法律顾问。原告韩春艳与被告黑龙江省双丰林业局、双丰林业局职工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韩春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要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韩春艳负担。审判长 罗 春 洁审判员 ���兆辉审判员 纪 谦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 力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