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卢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799号原告:陈某,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