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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畅某某与被执行人仝某某、尉某某房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某某,仝某某,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畅某某,男,。被执行人仝某某,男,。被执行人尉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畅某某与被执行人仝某某、尉某某房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禹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民   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宁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严   雪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