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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1659乔元萍与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乔元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宋志海,该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元萍,女,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高邮市。上诉人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已于2017年3月16日向上诉人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收到催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向我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宝   生审判员 杨林审判员陈晓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华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