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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财保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志强、被申请人马代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志强,马代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财保58号之一申请人:蔡志强,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14。被申请人:马代照,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冈市,公民身份号码43×××××15。申请人蔡志强与被申请人马代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闽0582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肇事车辆粤U×××××号小型轿车。现因赔偿权利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亦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已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粤U×××××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