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桂芹与范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芹,范景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638号之一原告:宋桂芹,女,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范景清,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宋桂芹与被告范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宋桂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桂芹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桂芹撤诉。案件受理费46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106元(宋桂芹已预交),由宋桂芹负担审判员黎俊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隋春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