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9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盛根与刘进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盛根,刘进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9民初193号原告杨盛根,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苗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被告刘进伍,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盛根与被告刘进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盛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盛根以准备与被告刘进伍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的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盛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盛根负担。审 判 员 谢国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 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