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伟与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956号原告:张伟,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文,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盛,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地址茂名市建设路184号。法定代理人:陈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沛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诉被告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杨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雪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