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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伟与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956号原告:张伟,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文,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盛,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地址茂名市建设路184号。法定代理人:陈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沛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诉被告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杨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雪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