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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杜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杜婕,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394号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湄潭县。法定代表人:冯付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禹光,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8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强,湄潭县永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杜婕,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2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北段远控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志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婕、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禹光、刘云强,被告杜婕、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强均到庭,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瑞祥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馨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