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开封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223行初17号原告开封市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倩,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永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法定代表人毛洪伟,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会平,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法律顾问。第三人开封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瑜,开封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东波,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开封市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管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27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开封市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1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行终67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2016年6月14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市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封市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开封市万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俊豪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史富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