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岳西县天胜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岳西县天胜工贸有限公司,崔罗林,柳如意,安徽小芳箱包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睡佛山温泉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11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李爱群,组织机构代码证:77110337-4。被执行人:岳西县天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罗林,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山货大市场。被执行人:崔罗林,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五河镇茅山村李湾组。被执行人:柳如意,女,汉族,1988年4月20日,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小芳箱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应录,住所地:岳西县。被执行人:岳西县睡佛山温泉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康,住所地岳西县,组织机构代码证:75485557-4.本院在执行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岳西县天胜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小芳箱包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睡佛山温泉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崔罗林、柳如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岳西县天胜工贸有限公司在岳西县响肠镇金山村有房产(所有权证号157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岳西县天胜工贸有限公司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577),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