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辖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会川、郭红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会川,郭红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辖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会川,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伟,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会川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3民初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双方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系郭红伟,其住所地在河南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琦审判员 姬 凯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韶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