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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113号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天一城南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9658750-4。法定代表人:于保庆,该公司总工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敏,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曹立军,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房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谷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