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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曾建国、曾春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国,曾春华,曾雄,曾志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曾建国,男,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曾春华,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曾雄,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曾志雄,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建国、曾春华、曾雄、曾志雄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曾建国、曾春华、曾雄、曾志雄损失共计372135.9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曾建国、曾春华、曾雄、曾志雄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龚宗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