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曙光与仲卫涛、李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曙光,仲卫涛,李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208号原告:赵曙光,女,1967年7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仲卫涛,女,汉族,1962年12月Il9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李长青,男,59岁,汉族,松原市农业银行职工,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赵曙光与被告仲卫涛、李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曙光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又于2016年2月20日借款币20000元,两次合计借款38000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无奈依法提起告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后不能提供被告仲卫涛、李长青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不能确认仲卫涛、李长青的身份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曙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唐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