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3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歙县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建国,吴吉云,吴吉生,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3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上海花园11幢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611322-0。法定代表人:韦富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勇,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万建国,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吴吉云(系万建国妻子),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吉生,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张红,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歙县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建国、吴吉云、吴吉生、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吉生、张红名下的位于歙县徽城镇徽州路棠樾山庄C幢101铺(34号店面)、C幢102铺(35号店面)、C幢103铺(36号店面)、C幢104铺(37号店面)、C幢105铺(38号店面)房产。201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拍卖上述查封财产裁定书。在拍卖过程中发现上述拍卖财产中C幢101铺的首封法院是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本院须取得处置权后才能进行继续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皖1021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生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发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