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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忠训、胡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训,胡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320号申请人:高忠训,男,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家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顿永乐,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渊,男,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忠训与被申请人胡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高忠训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胡渊名下银行存款257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